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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学院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5-09 点击数: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经2017年第9次院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5月9日

附件: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四川省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川委办〔2015〕42号),以及《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和《中共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提高学院行政管理水平,更好的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保证院长独立负责的行使职责,促进行政决策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议事决策的效率和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院长办公会是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院长负责制原则下,对行政日常工作实施集体领导的决策性会议,是院长行使职责和指挥工作的基本形式,是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直接体现。

第三条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全院的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和服务等重大问题,由院长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重要会议、重要决定和重要指示等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第五条研究并贯彻落实学院党委的决定事项,研究解决在贯彻落实学院党委的重大决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研究讨论需提交学院党委会审议并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实施措施,包括:

(一)学院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战略、长远规划。

(二)学院中层行政机构设置、撤并、更名;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与工作报告;学院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和教职工年度引进计划;学院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三)学院人事、财务、分配等全局性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学院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投标和结算;校办产业增设、合并和注销;学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五)学院与国内外机构的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出国(境)组团,半年以上出国(境)任务等。

(六)学院安全、稳定、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和重要问题的处置预案。

(七)其他需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讨论研究并决定学院行政工作重大事项,包括:

(一)学院科研、教学、行政、管理、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学院行政重要文件、规章制度。

(三)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工程费;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预算执行中的重要问题;涉及教职工利益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职工的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等重要事项;违反政纪或学纪人员的处分。

(五)听取并研究各分管副院长对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各职能处(室)有关工作汇报。

(六)教职工的聘任与解聘;学生退学、转学处理;学生开除处分。

(七)学院或上级安排的半年以内的出国(境)任务。

(八)其它需要会议讨论研究的重要议题。

第三章

与会人员

第八条出席人员:院长、副院长。

第九条列席人员:学院办公室主任、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系部负责人,以及会议安排的其他列席人员。

第十条工作人员:学院办公室秘书。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院长办公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提交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副院长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并提供相应资料。重要事项,应提前一天以上将议案及相关资料送出席人员审阅。

凡涉及其他分管口事项的议题,需先与相关副院长沟通,无重大分歧方可提交。

第十三条院长办公会议题由院长确定,重大议题(第五条所涉及事项)应与党委书记沟通一致后,形成正式议题。

第十四条一事一议。因故未能到会的出席人员,可用书面形式或委托其他出席人员口头表述意见。

第十五条院长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对议题作出的决定意见应征得院长的同意。

第十六条院长办公会原则上不研究临时动议。

第十七条院长办公会由学院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如实记录、整理和存档。

第五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八条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寒暑假除外)第二、三、四周星期一下午召开。因工作需要,经院长同意,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九条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院长出差,可委托副院长主持。

第二十条院长办公会采用《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形式公布会议决定。《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由学院办公室起草,按行政公文处理流程,由院长或院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院长审查签发。

第二十一条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院长或副院长组织实施。交部门办理事项,由学院办公室以《院长办公会会议交办事项通知书》通知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院长办公会会议决定事项,由学院办公室督办及检查,每学期在院长办公会上通报一次。

第二十三条院长办公会与会人员对院长办公会讨论的情况,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违者将追究相关责任。未经院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摘抄院长办公会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院长办公会议事过程中,凡涉及到本人及亲属的问题,相关人员应自行回避,或由院长指定其回避。

第二十五条监察部门应对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情况进行督查,保证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程序的严格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秋期开始执行。原《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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