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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学院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7-14 点击数: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经2017年第14次院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7月13日

附件: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及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财教(2007)7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工作是在学院党委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领导下,具体由学生处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统一负责全院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由学院出资,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而设立的岗位。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社会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是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透明、程序合法、扶困有先、竞争考核的原则,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秩序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五条 勤工助学有偿劳动应与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严格区别,不允许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以勤工助学的方式获得报酬;应与学生社团、学生文艺团体、体育团体等正常活动和训练区别开来,上述活动不纳入勤工助学岗位范畴。学生私自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的有组织的活动,学生自愿申请,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勤工助学学生必须为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已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里。

第八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用工单位鉴定核实。

第九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刻苦努力、尊敬老师、团结同学。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和申报流程:

(一)校内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打报告申报用人计划,并注明岗位工作范围、使用人数、拟定每月劳动时间。

(二)校内各部门有用工需求,单位写用工申请书,用工单位的领导签字,再请学生处处长审批签字、最后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长签字,审批通过后,用工单位把签字盖章的申请书交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保存。用工部门指定一位负责资助工作的老师作为勤工助学联系人,对勤工助学学生工作绩效和出勤情况进行考核。

(三)贫困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需要提供相关贫困证明,并亲笔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一式两份,系上领导签字、盖章。系上保存一份,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保存一份。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立要求:

(一)用人单位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冲突;

(二)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三)不能替代院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三章 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职责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管理全校勤工助学活动,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

(二)汇总核实各单位勤工助学津贴表;

(三)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岗位;

(四)保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情节严重者,报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各系(院)各单位在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合理设置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

(二)对参加本单位勤工助学活动学生上岗前,用人单位要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

(三)制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津贴表。

第四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要求;

(二)有权获得参加勤工助学所得的合法收入;

(三)有权申请学校对自身权益的合法保护。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二)听从用工部门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必须确保不影响学习。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经费来源:

(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院每年从学费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纳入学校预算,专门用于勤工助学工作的经费;

(二)社会捐助等其他方式筹到的经费。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经费使用:

(一)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薪酬发放;

(二)对勤工助学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

第六章 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八条 用工部门(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每月末将检查、考勤情况如实填入《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月考表》并交到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

第十九条 学生如无过错,用人单位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单方面无故解聘,用工期满后方可解除聘用。用工期满,如需续聘的,须办理续聘手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进行人员替换:

(一)学生自愿放弃的,写出书面申请;

(二)在约定时间内多次无故未到;

(三)工作不能胜任。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填写“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替换登记表”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本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学生处各存档一份。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劳酬每个月核算一次,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薪酬分为三个档次:一档420元、二档360元、三档300元。若学生劳动不合格,可适当扣除。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津贴当月津贴次月发放。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在每月20日之前把勤工助学津贴的纸质档和电子档发给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负责人,纸质档经用人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签字,报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审核,经学院领导审批,最后报财务处。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用人单位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造津贴,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不实行为,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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