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经2017年第14次院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
作实施办法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7月13日
附件: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以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7]380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大专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秋期进行一次。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监审处、后勤基建处及各系(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小组成员,全面领导、监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系(院)成立认定工作组。各系(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组员由学生干事、辅导员、1-2名学生代表和1-2名教师代表组成,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系(院)的认定工作。系(院)资助认定工作组成立后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条 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班团干部及部分学生代表(含同宿舍学生)为成员(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的组成应在班内公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报系(院)认定工作组备案。认定评议小组依据认定标准和其在校消费情况进行评议,并向系(院)认定工作组提交评议结果和评议会议纪要。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以学校所在地当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上限,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予以综合评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第八条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一,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在校学生,向其发放《调查表》。
各系(院)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对特别困难但未申请资助的学生,可由评议小组集体研究后直接纳入申报名单报学校评定。
第十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办公室启动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本人向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二,以下简称《申请表》)和提交《调查表》。
第十三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组织民主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档次,报系(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系(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坚决杜绝“一纸困难材料定困难生身份”、“贫困演讲”或“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出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采用隐性的方式,避免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如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各系(院)认定工作组按照《申请表》和《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办公室汇总各系(院)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和《调查表》,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由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只提交《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办公室和系(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不得享受国家和学院各项资助。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文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