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特困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特困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经2017年第14次院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
特困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7月13日
附件: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特困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特困生活补助是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切实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支持他们克服苦难、摆脱压力、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措施。
为鼓励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且品行良好、学习刻苦、成绩合格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刻苦学习,努力成才,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特困生学费减免、特困生活补助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表现良好,品行端正;
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刻苦学习,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学期成绩班级排名中等以上;
4、生活简朴,勤俭节约,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
6、当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7、原则上在校期间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和获得了国家助学金。(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申请学费减免和特困生活补助请系上出具情况说明)
第三条具备基本条件和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提出学费减免或者特殊困难补助的申请:
1、革命烈士子女、民政优抚家庭子女、孤儿等,经济来源无保障者;
2、父母其中一方或均已去世,学生本人确无家庭经济来源的学生,又无法得到亲属的有效帮助者;
3、父母其中一方或均有残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4、家庭发生意外,造成难以交纳全部学费者;
5、因遭受地震、火灾、水灾等突发灾害,或学生本人突患严重疾病等导致家庭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而特别困难学生;
6、国家政策规定应当或可以减免学费、发放特困生活补助的学生;
7、建档立卡等其它可以减免学费、发放特困生活补助的学生。
第三章 资助经费及标准
第四条资助经费
学院用于学生资助资金总额,按照文件《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09〕695号)的要求各高校应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资金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用完为止。
第五条 资助标准
1、学费减免。学费减免分为免除一个学年全部或一个学年一半学费两个标准。
2、特困生活补助。特困生活补助分为每学期3000元、2000元和1000元三个标准。根据学生贫困生认定结果和当期受资助情况决定档次。
3、若遇特殊情况,特困生活补助金额超过3000元,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按程序发放。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提出申请
符合特困生学费减免、特困生活补助资助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本人愿意,提出书面申请,并据实填写《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特困生活补助申请表》,出具家庭经济困难有关证明材料、《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
第七条 资格审查
先由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初审,在学生申请书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其次由学生所在系(院)复审,各系(院)系召开评审小组审核会议,并做详实的会议纪要,符合条件的由系上领导在申请书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行政公章;各系(院)负责资助老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同学的材料和系上审核会议的会议纪要一并提交至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审核提出拟资助意见。
第八条 报送审批
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将研究确定拟资助意见,经全院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后,学生处处长签署有关资助意见,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资金发放
学院财务处根据最终审批结果办理相关手续,学费减免一次性抵扣学生本年度的学费,特困生活补助金一次性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五章 申报期限和要求
第十条 学生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原则上于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申请,各系(院)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上报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其它时间原则上不再受理。特困生活补助申请原则上于每年 10月 15 日和4月15日前完成申请,各系(院)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上报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其它时间原则上不再受理。学生突发特殊情况在其它时间内提出申请的,由学生处研究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 每生每学年学费减免和特困生活补助只能申请一次,大三下学期学生已外出实习不再申请特困生活补助,已缴清当年学费,不再享受减免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学费减免、特困生活补助申请后,要对学生上一学年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尤其要重点考察其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消费情况。刚进校的新生要求辅导员和系上依据事实对困难学生严格审查。
第十三条 学费减免、特困生活补助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严控制。凡有弄虚作假或违规操作的,经查实要予以严肃处理,并将该生违纪事实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受资助学生,学校可以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减免学费和已领取的特困生活补助金:
1、学生受资助后在当学年内受到警告处分(含警告处分)以上者;
2、有奢侈行为的高消费行为,有酗酒、经常上网吧、请客送礼等铺张浪费等行为的;
3、学习态度不端正,经常旷课,学习成绩下滑,导致一学期多门(3门以上,不含3 门)课程补考的;
4、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操作经查实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特困学生助学办法》(川建院〔2007〕162号)同时废止。